今天百度热搜 高三学生因被停课喝下百草枯身亡 的新闻着实震惊了我,最近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好像突然紧张起来了?
作为老师一方来说,老师肯定也有自己的生活压力,晋升压力,校领导面前表现的压力,但是我觉得作为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班主任 要明白的第一要紧的事情就是,对于学生来说,你和学生永远不是对立面,学生和错误才是永远的对立面,班主任只是在学生犯错误的时候,帮助学生面对错误,改正错误,换句话说,所有的惩戒手段都是以教育为目的!
作为学生来说,尤其是高中生,随着自主意识的觉醒,越来越觉得老师的管教是多余的,这是可以理解但是不被提倡!因为孩子还是孩子,毕竟还年轻,年轻往往幼稚!
所以,不要和老师对立起来,觉得老师针对某某学生,这个也不是客观现实!
然而,还是有很多事情,发展出乎意料!下面这篇文章可以引起我们的重视!文章来源于搜狐!教育那些事er
近日有媒体报道聊城市第三中学高三学生冯某上个月底在家中喝下了百草枯,随后冯某家属紧急将其送往位于济南的齐鲁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冯某的病情曾有所好转,但是在住院半个月后冯某的病情急转直下,最后出现了肺部纤维化。12月15日和病魔斗争了半个月的冯某,最终因肺部纤维化导致的多器官衰竭不治身亡。目前聊城市教育局有关领导接受采访时表示:学校有责任,希望协商赔偿。
日前冯某的母亲岳某接受记者采访还原了儿子自杀的前因后果:11月21日晚自己突然接到了孩子班主任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孩子班主任让自己到学校沟通孩子最近的情况。原来冯某最近学习成绩下降明显,加上冯某在晚自习因为说话被老师罚站,而且多次在未得到老师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坐下,这样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班级纪律,所以才有了班主任打电话叫来家长的事情。
岳某赶到学校之后来到了老师的办公室,于是冯某的班主任就把冯某叫到办公室当着家长的面沟通冯某最近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坐在一旁的英语老师也插话反应了冯某的一些其他情况,可能是因为冯某感觉到非常没有面子,所以情绪激动的冯某差点和英语老师起了冲突,但是最终被母亲拉住了。随后冯某被母亲从市区学校带回了老家反思,期间冯某也写下了悔过书。
冯某悔过书
据悉冯某的父亲三年前刚刚因病去世,如今爱子再次离去,让其母亲岳某备受打击。因为冯某高考的目标就是上海复旦大学,所以孩子的压力非常大,很多时候都担心自己因为停课而赶不上学习的进度。为了孩子的事情,11月23日至29日期间,岳某多次微信联系其班主任,但是班主任一直都没回复,直到29日上午8时班主任回复让岳某带着孩子下午4点到学校门口见面。据岳某介绍此时儿子冯某已经有了极大的抵触心理,根本无法面对老师,所以她提出了过几天再带孩子去学校处理。
岳某和老师沟通记录
11月30日冯某趁着母亲岳某上夜班的时间在家里喝下了百草枯最终不治身亡。冯某的班主任曾对家属反应,当时在办公室处理冯某的事情的时候,因为英语老师插嘴,冯某曾拿圆规划伤了英语老师的手,所以冯某才被停课。但是对于冯某班主任的解释岳某表示不能认同,岳某表示儿子当时拿的是圆珠笔,而且根本没有碰到英语老师。事后冯某家属要求学校提供事发现场的监控以及英语老师伤口照片均被拒绝。
家长要求学校一方负责 老师对冯小田的惩处是否过重?
自冯小田离世后,岳华一直无法接受自己的儿子以这种方式离世。
岳华说,“我儿子一直很乖,学习成绩也一直处于中上游,在此之前他从未被学校老师停过课,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一次就不让他回去上课。”
同时,岳华强调:“我们从未听到过停课这个词,当时梁老师只说让我带孩子回家,没有说何时能返校。”她表示,从21日晚带孩子回家到29日学校通知可以沟通时,冯小田实际停课已经超过了7天。
在这一事件中,梁老师曾提到过,事发当天值班主任(并未说明是哪位主任)也在现场,处理冯小田是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所做出的决定。“对冯小田已经是从轻处理,如果按照校规情节严重是要开除学生的。”然而,自冯小田离世后,家属从未见过这位“领导”,也不知是何人。“我们询问领导是谁,以及要求班主任提供联系方式,她拒绝了,”冯斌告诉记者。
12月24日,天目新闻记者前往了聊城市第三中学,学校徐副校长面对记者时,表示不会回答任何问题。随后,记者查看聊城市第三中学官方网站时,并未查询到惩戒委员会相关信息。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调此事的工作人员面对记者,说学校有权对学生做出停课7天的处罚决定。同时,该名工作人员也承认学校和教育和体育局在这件事件上存在一定责任。
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学校和老师是否应该负有责任?
天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提到,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其中,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生可以适用严重教育惩戒,包括停课停学。学校惩戒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教育惩戒,但事先需告知家长,且停课或者停学不超过一周。
同时《规则》也指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在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学校和老师存在明显过错。”刘律师表示,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似乎并不严重的学生,惩戒过于苛责。惩戒目的应当是善意、正当、适度,而不能无度或者刁难。尤其学生在家反省超过一周后,在学生和家长多次提出返校、回归集体时,被“莫须有”拒绝,学生可能认为被刁难或者报复,内心产生痛苦、焦虑,由失望到绝望,最后不堪精神压力自杀,与学校和老师的不当惩戒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律师说,“老师应当受相应行政处理。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角度分析,学校和教师教育管理和惩戒不当,是引起学生自杀的原因之一,但选择自杀的结果,并非学校或者老师主动追求为之,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意外性。”
ε=(´ο`*)))唉,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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